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(专)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,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,根据财政部、教育部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教〔2007〕92号)文件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(专)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
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3000元/生·年。
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: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4.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;
5.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库中学生,生活俭朴。
6.符合上述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、少数民族学生优先考虑。
7.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无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:
1) 无故不参加学校、学院、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、会议及各项集体活动者;
2) 经常缺席早操、晚自习,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者;
3) 未经学校同意,擅自校外租房住宿者;
4) 不遵守作息规定,经常在校外通宵上网者;
5) 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,受到处罚或通报批评者;
6) 有吸烟、酗酒和其他不良消费情况者;
7) 有其它违纪行为,受过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。
第三章 名额分配
第五条 学校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,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,将受助名额分配到各学院。
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
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
1.学生提出申请。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,详述申请理由。
2.班级评议小组推荐。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情况,推荐初选名单,并上报学院。
3.学院评选初审。学院根据初选名单,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,结合学院实际评选出初审名单,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。
4.学校审批。学生处资助中心将初审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。
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、管理与监督
第八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分两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位。
第九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,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,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,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,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纪检监察、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要防止不正之风,杜绝弄虚作假行为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