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,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,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,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下,在辅导员、班主任的指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,学院分团委、学生会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,完善学生干部管理,提高学生干部素质。
第四条 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,服务于学生,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,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于学生,凌驾于学生之上。
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职条件
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,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在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择优的前提下,由学生民主推荐或自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,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干部。在特殊条件下,也可以由组织指定、任命或聘任等形式产生。
一、班委委员和团支部委员的选拔
(一)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选举。
(二)由学生民主推荐或自荐等形式酝酿候选人,辅导员和班主任根据学生实际工作能力,在综合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,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20%。
(三)召开班会实行差额选举。
(四)学院学生会委员和学院分团委学生委员的选拔
1、在学院党委、学院分团委的指导下,一年或两年进行一次换届改选(提
前或推迟由“双代会”筹委会决定)。
2、由各班民主推荐或学生自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,学院学生党总支、学院分团委对其进行全面考察,根据工作需要、专业和年级平衡、男女比例及其实际工作能力等情况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,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名单,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20%。
3、召开学院团代会、学代会,进行差额选举。
4、选举结果及分工情况报学院党委和学校团委审批。
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职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一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学习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。
二、勤奋学习,有较强的进取精神,学习成绩优良;
三、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,以身作则,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、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;
四、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,在学生中享有较高威信,热心团学工作,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;
五、具有为同学服务的献身精神,不计较个人得失,办事公正,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等方面能够以身作则;
六、具有团结协作精神,善于团结同学, 并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国家、集体、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。
第七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必须自动辞职;
一、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, 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;
二、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,校纪、校规,院纪、院规,受到警告以上(含警告)处分者;
三、任职期间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(含两门)以上课程不合格者;
四、言行与集体利益相悖,影响内部团结,有小团体主义倾向,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和声誉受到损害者;
五、在任职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职的职责和义务者;
六、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不符合学生干部应基本具备的要求者;
七、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,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。
第八条 对确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,必须提出辞职报告,交学院分团、学生会。学院分团、学生会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,应召开全委会讨论通过,宣布除名并上报学院学生党总支备案。
第九条 根据第七条规定,学生干部应辞职而不辞职的,学院党总支,分团委或学生会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。
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
第十条 学生干部由学院学生党总支、学院分团委负责管理。
第十一条 学院分团委干部在学院分团委统一领导下,由学院分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,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团委和学院学生党总支。
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干部由学院分团委和学院学生会具体管理和考核,并将考核结果报学院学生党总支。
第十三条 班委会干部由辅导员、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,并将考核结果报学院学生党总支。
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每学期末填写一次《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》,考核结果将作为学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五条 学院分团委、学生会建立干部问责制。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将被追究诫勉、批评、免职、撤职等责任:
一、效能低下,执行不力,致使政令不畅的;
二、责任意识薄弱,致使公共利益或学校、集体、学生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;
三、违反法定程序,盲目决策,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:
四、不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、监督不力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。
第十六条 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自动辞职或被免、撤职的学生干部,亦需填写考核登记表,学院学生党总支、在考核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、免职或撤职原因。
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训
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培训以学院组织的学生干部培训为阵地,实行多层次、多形式的培训方式,旨在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及实践技能。学院分团委每年学 院分团委委员、学院学生会委员、团支部书记培训一至二次,学院分团委每学年对班委员、团支部干部培训一至二次。
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
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:
一、代表学生参与学院的教育和管理,沟通学院辅导员、班主任以及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,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;
二、及时向学院反映学生的要求、意见和建议;
三、有权对学院分团委、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,并要求其改进工作;
四、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活动;
五、评优或就业时,在同等条件下,学院根据工作好坏,贡献大小,给予优先推荐;
六、有被推荐或自荐到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;
七、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有其他应享有的权利。
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一、在思想、学习、工作、生活方面起表率作用;
二、坚决贯彻执行团学组织的章程、条例,恪尽职守,服从安排;
三、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,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;
四、坚决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,对学生进行教育、疏导、沟通、解释和服务工作;
五、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、口头表达能力、文书撰写能力、宣传鼓动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;
六、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,做到工作、学习两不误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:一、学院分团委、学生会干事以上干部;二、班委、团支委干部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、学生党总支委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